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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芙蓉王多少钱(热议的湖南)

发布者:何熙华
导读和公众热议呢?究其根源在于,这个案件中有太多关键词引人好奇和深思了。比如“芙蓉王”,这究竟是一个什

为何,一个2019年6月份已经一审开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到2020年5月份才开始发酵并引发媒体争相报道和公众热议呢?


究其根源在于,这个案件中有太多关键词引人好奇和深思了。


比如“芙蓉王”,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王”?

比如“芙蓉老人”李建忠,这究竟又是怎样一个老人? 芙蓉老人和芙蓉王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父子关系”?

如果“芙蓉王”作品真是来源于李建忠,那芙蓉老人岂不真是“太上皇”?!

比如“重复起诉”,如果重复起诉是个“二手烟”问题,那非重复起诉就是一个“一手烟”问题。

本案究竟是“一手烟”还是“二手烟”?


且听如下分晓↘

“芙蓉王”篇

“芙蓉王”,是原常德卷烟厂生产的一款香烟,于1994年上市。常德卷烟厂后合并到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烟公司”)。


自硬盒“芙蓉王”创牌以来,该系列以年均30%以上的高速度持续增长,后来被国家烟草局授予1996年度全国畅销品牌,自此跻身中国三大高档卷烟品牌之列,素有“湖南三绝走天下,王烟鬼酒湘妃茶”之誉。


芙蓉王系列卷烟包含“芙蓉王”、“芙蓉王(蓝)”、“芙蓉王(蓝软)”、“芙蓉王(钻石)”、“芙蓉王(贺岁)”等产品。

  • (部分产品图如下)
热议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权侵权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谁的?

这些产品口感不同价格各异,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其包装上都有一朵栩栩如生的芙蓉花和芙蓉文字。花朵均由结构一致的花瓣构成,底部点缀3片大小不一的叶子,花柄位于花朵的左下方,由西北向东南方向延伸,整体来看勃勃生机跃然纸上。

这样一朵小花看似普通,实则暗藏玄机,它贯穿了整个芙蓉香烟系列,成为了时代的烙印。究其来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出品的第一款“芙蓉”香烟,那么这横跨50年的指尖之花,到底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故事呢?


“芙蓉老人”篇

“芙蓉老人”李建忠说,他原是常德滨湖印刷厂的员工,年轻时候的他热衷于画画和设计,即使他人不解,他也依然乐在其中。因为每一个作品都是他情感的投射,每一个作品都像是自己的“孩子”,看着他们在笔尖勾勒、成形、栩栩如生,心里充满着“不足为外人道也”的满足感。

李建忠说,正是因为他的设计让他在当地小有名气,才导致常德卷烟厂的员工慕名而来,希望他为厂里对即将新出品的一款“芙蓉”香烟设计外包装。这一请求正中下怀,李建忠满口应允,接着便开始构思。

几番思量,为了契合香烟的名称和特性,他决定设计一朵木芙蓉寄寓情思。经过几经修改、调整、润色,李建忠终于敲定一版定稿并交付给常德卷烟厂。该设计得到了常德卷烟厂领导的认可,自此“芙蓉”系列香烟开始使用李建忠设计的芙蓉花图案。

这一朵小小的木芙蓉沿用至今,成为了“芙蓉”系列的时代印记和不灭图腾。

热议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权侵权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谁的?

热议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权侵权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谁的?

“芙蓉”香烟横空出世后斩获好评无数,厂商名利双收,后来,烟厂将该图文稍作修改后使用在了他处,李建忠向烟厂追要报酬,烟厂却拒绝向他支付任何报酬。2000年,李建忠意欲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却因当时客观条件所限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自证其是作者,烟厂在庭审中否认李建忠的作者身份,声称当初的设计者另有其人,导致李建忠的诉求被驳回。于是李建忠踏上的漫漫的维权之路,距今已有二十余载,于是为一朵木芙蓉据理力争的他,渐渐成为了别人口中的“芙蓉老人”。


“芙蓉老人”VS“芙蓉王”之再度重相逢篇

2000年维权失败后,李建忠曾一度消沉,甚至一度想放弃,如果诉诸法律也要不到一个说法,他又能向何处寻求公平呢?

后来因为偶然一个机会,李建忠得知档案局存放的档案可以进行查询和复印,维权道路上重现一丝生机。

于是,在李建忠搜集到足以证明他作者身份的证据之后,2019年他重振旗鼓将湖南中烟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他认为在2003年生产的“蓝色芙蓉王(软)”及2018年生产的“白色贺岁版芙蓉王(短支)”香烟上使用了与他的作品极其相似的图案及文字,至此“芙蓉老人”与“芙蓉”系列香烟再度重相逢。

热议的湖南“芙蓉王”著作权侵权案:芙蓉王的芙蓉花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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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芙蓉王”香烟包装上的图案及文字真的来源于李建忠,那么“芙蓉老人”与“芙蓉王”香烟之间岂非“父子关系”?若“芙蓉王”作为“王烟”,“芙蓉老人”岂非“太上皇”?目前判决结果未出,结果引人遐想。


重复起诉”篇

“芙蓉老人”时隔二十年再度维权,庭审争议焦点之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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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若后诉与前诉相比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则后诉相对前诉而言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芙蓉老人”重新提起的诉讼与前诉相比,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所涉侵权行为不同、所涉侵权产品等亦不同。

司法实践中,若侵权产品并未同一,通常会认定为相对独立的多次侵权。因此,从法律规定、事实情况以及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本次诉讼很难认定为重复诉讼。

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但法律不应该是。

烟草公司可以有明知“吸烟有害健康”但“就是要生产贩卖”的商业悖论,法律不可以有。

目前判决结果未出,相信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决,这终将是份“名垂千史”的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

  • 最后,“吸烟有害健康”,烟草公司说的这句话为真。

请↘↘↘远离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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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次问一次,芙蓉王的芙蓉花是谁的?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

(作者: ​冯云波、肖升 出品: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