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苏价规〔2017〕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对我省2015年公布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定价目录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江苏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
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
2 | 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大用户除外)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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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跨县(市)的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
污水处理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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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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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 运输 | 道路客运价格 |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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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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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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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包括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
车辆通行费标准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序号 | 定价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
5 | 交通 运输 | 车辆通行费标准 | 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省内长江公路渡口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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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或者省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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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部分水利船闸 | ||||
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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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 |||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不含政府与社会(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运营的停车设施收费 | |||
港口服务收费 |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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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服务收费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 ||
管道运输价格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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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供热管网运输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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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 卫生 服务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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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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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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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 服务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序号 | 定价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8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 其中学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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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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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 | 其中学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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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 服务 |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管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除省管以外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 | |||
10 | 殡葬 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基本殡仪服务、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公墓管理费 |
11 | 文化 旅游 | 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互动电视基本服务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有线电视初装费标准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中央在宁及省属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向社会开放、由省级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向社会开放、由当地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
12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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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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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及配套停车设施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 人防工程车位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管理 |
序号 | 定价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13 | 重要 专业 服务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包括水权、公共资源、粮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建设工程、机电设备、国有资产产权等交易市场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除省定价以外的部分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
司法类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等类别)、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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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居民供电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居民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
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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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条件成熟的市、县可以放开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六、成品油、房产测绘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暂按现行办法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