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 ﹤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案件分为五个类型,只有其中两种情况构成犯罪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 ﹤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案件分为五个类型,只有其中两种情况构成犯罪。
- 1、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打算透支后不归还,申领后超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
- 2、行为人在正常申领了信用卡后,才产生了透支后不归还的想法,后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种类型和第一种一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3、行为人在申领了信用卡时或者在申领后,产生了透支后不归还的想法,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这种类型虽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但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条件,因此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
- 4、行为人在透支时具有归还本息的想法,但透支后产生了不再归还本息的想法,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种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因为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透支行为本身符合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为前提,信用卡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但也应该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在透支诈骗时,行为人隐瞒了自己内心不想归还的事实,使发卡行误以为行为人会归还进而“借款”给行为人,就成立诈骗罪。
- 该类型缺乏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
- 5、行为人在透支时具有归还本息的意思,但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本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种类型的行为绝对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常见的透支后是用于合法经营,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归还本息。
- 前述五种类型,以恶意透支(透支时不想归还)与善意透支(透支时准备归还)分为两类,恶意透支的的三种中两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有一种因催收后归还不具有处罚性而构不成该罪,善意透支的两种类型则全部构不成诈骗罪。
- 因此,区分是否恶意透支是区分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最重要情节,但现实恰恰与期望相反,是否恶意透支往往难以区分,争议较大,是造成信用卡诈骗罪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张明楷指出,判断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1)目的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
亦即,只有当持卡人在实施透支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综合判断原则
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持卡人的内心,需要基于各种资料进行综合判断。
(3)例外排除原则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显然只是事实推定,而不是法律推定,故可以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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