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看到这则新闻,直觉上离奇的愤怒,两少年抢夺小卖部香烟后,在逃跑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逐鹿县检察院竟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先不说法律问题,以常人的正常思维先判断一下,这种情况下追究店主的过失刑事责任,是不是有一种愤怒感觉。
稍微代入一下:
好好的做着生意突然被人抢香烟,为了挽回损失去本能追赶,竟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店主是你本人,会不会感觉异常愤怒?
这就是我看到这则新闻时瞬间涌起的直觉,一种天生的本能的道德直觉,完全违背了我的的天生道德情感。
不过,作为一名法律人,冷静下来之后,还是需要讲讲道理才行。
案件回顾
据澎湃新闻网报道:
2020年4月1日晚20时许,杨某某(14周岁)、王某某(15周岁)和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两辆摩托车至涿鹿县某村唐某某经营的小卖部门前。
杨某某一人进入唐某某小卖部先假意购买了一箱啤酒和一箱饮料,并将啤酒饮料搬至门外,随后再次返回小卖部说要购买一条“珍品云烟”。
在唐某某为其取香烟时,杨某某趁其不备将香烟抢夺后跑出小卖部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向村外逃窜,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摩托车在后紧随。
唐某某发现商品被杨某某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杨某某、王某某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二人摔落倒地,致使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
总结如下:
时间:2020年4月1日。
地点:涿鹿县某村唐某某经营的小卖部门。
抢夺主体:杨某某(14周岁)、王某某(15周岁)和于某某、李某、郭某。
抢夺行为:杨某某一人假借购买,后乘店主唐某某不备抢走香烟后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跑,同案于某某、李某、郭某紧随其后。
抢夺后果:在逃跑过程中二人摔落在地,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为行文方便,将伤亡之人称之为抢夺人。
店主追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伤亡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
先说结论:
第一、店主的追赶行为与交通事故致人死伤是两件独立的事件;
第二、本案不是正当防卫,不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是意外事件;
第二、交通事故致死的后果与店主追赶行为无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理由:
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第一步是判断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也就是说行为与结果须具有因果关系,倘若两者风马牛不相及,犯罪不成立。
而本案正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独立事件。
通说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有两个步骤:一是条件关系;二是相当因果关系。
请记住,这两个步骤非并列关系,而是转折关系(有着前后顺序)的。如第一个步骤不符合,则无需进行第二个步骤。
先论证条件关系:
套在本案的判断原则就是是:若无店主的追赶行为,就无抢夺人的死伤行为。
通俗点说,店主的追赶行为必须是此次伤亡事件的必要条件。
如非必要条件,就无需再往下一步论证了,只能说店主的追赶行为与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事件是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事件。
店主的追赶行为与伤亡是否有条件关系?或者说,若没有店主的追赶行为,抢夺人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了?
诸位,这是需要进行论证的事实吗?骑过摩托车的人有几个没有摔过的?骑车过程中摔倒不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吗?
摔倒有些因为车技的问题;有些是因为注意力不集中的问题;有些事因为车辆本身的问题等等。
本案中,如果没有店主的追赶行为,难道抢夺人就不会摔倒了吗?
难道不会因为车技的问题而摔倒?
难道不会因为碰到路上的石头而摔倒?
难道不会多望几眼美女而摔倒?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店主的追赶行为,抢夺人照样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亡的结果。
因此,店主的追赶行为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不符合条件关系。
既然无关,也就无需论证第二个步骤了,即是否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的问题了;
既然无关,店主的追赶行为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结果就谈不上任何的刑法因果关系了;
既然无关,就更不用谈所谓的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及意外事件,因为这些法律概念都是建立在具备条件关系的基础之上。
总结
店主的追赶行为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伤属于两个独立事件,两者完全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店主的追赶行为不但无罪,而且应该是鼓励的行为。
如果店主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恶劣后果将堪比彭宇案,国人的行动完全失去方向,因为在情形下保护权利只能有一个方法:无动于衷。
或许无动于衷也无法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