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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的一分硬币值多少钱(1983年)

发布者:王原明
导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地下挖出来的“埋藏物”,除了有据可查的可以归继承人所有以外,其他都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个人挖到了出土文物,那也是属于国家的,需要上交给国家,可如果那件文物是“传家宝”就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地下挖出来的“埋藏物”,除了有据可查的可以归继承人所有以外,其他都归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个人挖到了出土文物,那也是属于国家的,需要上交给国家,可如果那件文物是“传家宝”就不一样了,那文物就可以在家中“代代流传”。

上世纪80年代,河北省有一个妇女拿着自己的“传家宝”去文物局鉴定,可没想到的是,文物局却将其当作是“出土文物”上交了国家。

20年后,这名妇女将文物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拿回自己的传家宝,这件事到底孰是孰非?

1983年,妇女拿传家宝去鉴定,被认定为一级甲等文物,后来怎样

河北省文物局

妇女拿传家宝去鉴定,却被“上交国家”?

1983年11月,一名叫刘翠钗的农家妇女小心翼翼地带着自己的“传家宝”从晋州市北张里村赶到了位于石家庄的河北省文物局,想请文物局的专家鉴定一下她家传家宝的真假和价值。

当时,刘翠钗说,这两件传家宝是她爷爷留下的,一件是石药碾,一件是黑陶钵。她当时将这两件文物交给了一名叫做高英民的工作人员,高英民还给她打了个收条,说鉴定之后会告诉她具体的结论。

高英民鉴定完之后,认为这两样文物都是一级甲等的国宝级文物,石药碾是唐代文物,而黑陶钵则是一件在秦汉以后就很少发现的珍贵文物。

而且,高英民还表示,因为他认为这两件文物是近期出土的文物,还曾前往刘翠钗家了解情况,并在刘翠钗家附近发现了一座唐代中期的古墓,在古墓中还发现了其他几件文物。

1983年,妇女拿传家宝去鉴定,被认定为一级甲等文物,后来怎样

高英民

此事后来还被发表在《考古》杂志上,晋州市政府主编的《晋县志》上也专门介绍了石药碾。

基于这些情况,高英民将这两件文物被上交给了国家,而为了奖励刘翠钗上交文物珍贵文物的贡献,石地文管所还一次性奖励了刘翠钗600元。

公开资料显示,1983年12月,晋县(即现在的晋州市)共青团还特地通报表扬了刘翠钗主动上交文物的行为,并号召大家向刘翠钗学习。

不久后,《河北青年》杂志还刊载了刘翠钗的事迹,令刘翠钗成为了当地小有名气的人物,那时候,刘翠钗已经是“晋县文物爱好者协会会员”,她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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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钗的表扬书

可整件事情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这么风平浪静,因为刘翠钗一直在向河北省文物局和高英民索要这两件文物。

后来,刘翠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年来她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这两件文物的索要。

因为从她记事开始,这两件文物就已经在她家了,按照相关规定,鉴定完毕后这两件文物应该退还给自己,但高英民却把它“上交国家”了。

因为长期讨要未果,2003年10月,刘翠钗将高英民和晋州市文体局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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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钗

20年后,对簿公堂讨要文物

根据刘翠钗的起诉书来看,她主要有两个诉求,一是要求晋州市文体局返还自己的两件“传家宝”石药碾和黑陶钵,二就是要求高英民赔偿她的经济损失3000元。

由于此案涉及到国家一级文物和国家机关,法院对此事也十分重视,最终此案由辛集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各界都希望能够通过法院的公正审理,给此事一个定论。

2004年和2005年,此案一共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在庭上进行了激烈交锋。刘翠钗一方坚持主张这两件文物是自己的传家宝。

刘翠钗表示,她爷爷在世时经常给人治病,而自己从小也对行医颇有兴趣,因此爷爷在临终之前将医书以及石药碾、黑陶钵都留给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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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碾

刘翠钗还在法庭上指责高英民“欺上瞒下”,为了晋升专家职称,故意将她送去鉴定的东西据为己有,因此高英民和文物局不仅应当归还她的传家宝,还应当赔偿她精神损失费3000元。

可晋州市文体局和高英民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

高英民表示,一方面,刘翠钗是将文物送到河北省文物局文物处的,他也是受到了省文物局的指示之后才开始鉴定的。

高英民详细指出,他在鉴定时发现石药碾上还粘有泥土,显然是刚刚出土、匆匆清洗后留下的痕迹;而黑陶钵在秦汉以后就很少发现,一件陶器几乎不可能流传一千多年,因而他断定这两件文物肯定不会是“传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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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民

在法庭上,高英民还透露许多不为人知的细节。

例如,当时高英民带队前往北张里村进行调查,但恰好刘翠钗不在家,刘翠钗的父母表示,这是出自村北古墓中的文物,还亲自带领他们去了现场。甚至发掘古墓时,他们还请刘翠钗的家人帮忙、并在她家中吃饭。

因而,高英民很肯定地表示,刘翠钗就是在古墓中发现了这两件文物,并想通过“谎称”这是传家宝的方式来将其“据为己有”。

晋州市文体局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并强调刘翠钗能够成为晋县文物爱好者协会会员、收到600元奖金和受到共青团的表彰都是因为她将文物主动上交给国家。

她当时接受了这一切,正说明她对于此事知情并认可,没有理由要将文物交还给刘翠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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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钗

在第二次庭审中,刘翠钗反驳了文物局给予自己600元奖金的事情,声称自己没有收到奖励,而且对方没有她签字的凭据。

同时,刘翠钗提出从常理来看,没有人会四处宣扬自己家中有传家宝的事情,因此其他人不知道她家有传家宝也很正常。

如果高英民和文物局不能证明她非法得到了这两件文物,那么就说明这两件文物就是自己的传家宝。

而且,她还拿出了自己爷爷在民国二十七年购买这两件文物的证据,不过这项证明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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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陶体

而高英民则强调,不管是刘翠钗父母的陈述还是科学的考古结论都已经证明了这两件文物出土于北张里村的唐代古墓,而并非是私人的传家宝。

高英民还提及,在石药碾作为珍贵文物被列入县志之后,刘翠钗才认识到了这两件珍贵文物的价值。

因为她经常听说珍贵文物在拍卖行中被卖到上百万、上千万的天价,这让她觉得当年只拿到600块的奖励实在是“太吃亏”了。

可即使双方都希望法院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最终辛集市人民法院以高英民鉴定、上交文物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文物局是行政机关,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刘翠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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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碾

终审判决定是非

对于此事,刘翠钗当然不服气。于是在2005年,刘翠钗转而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状告晋州市文体局、石家庄文物保护研究所和河北省文物局,并将高英民列为第三人。

这一次,刘翠钗要求撤销两件文物被认定为国有的行政行为,并返还文物。这一次,石家庄中院指定了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着诉讼时效、谁有权确认两件文物是出土文物、依据哪些凭据认定这是出土文物以及刘翠钗是否知情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方举出各种媒体报道及其他文字记录来证明刘翠钗早已知道这两件文物被认定为出土文物,并且在2001年之前都没有提出过异议,就是为了钱才开始索要文物。

但刘翠钗一方则举出各种人证、物证证明自己多次前往文物局询问鉴定结果,但对方都没有告知她鉴定结果,因此她并不知道自己的传家宝被认定为出土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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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钗

尽管双方的意见听起来都非常有道理,但当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对此案进行调查采访时却发现,当地文物局在此事中确实有许多疏漏。

例如,当地文物局坚称晋县唐墓中出土了包括石药碾和黑陶钵在内的8件文物,但在登记总账上,却只记录了7件文物。

那神秘消失的第8件文物到底是从来没有存在过,还是存在于仓库中、只是被漏记了,文物局的工作人员也说不出个所以然。

结合种种证据,正定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将两件文物认定为出土文物、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可对于这一判决,不仅仅是文物局不服,刘翠钗也不服。刘翠钗认为,法院只是撤销了一个行政行为,但没有确认这两件文物是自己的“传家宝”,因而原被告双方很快双双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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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法院

2008年,正定县人民法院做出了重审判决,不仅撤销了上述行政行为,还要求被告将两件文物返还给刘翠钗。

这下,刘翠钗是满意了,可文物局方面仍旧不服,他们认为如果在一些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类似问题都按此处理,那么今后其他人也向文物局索要文物该怎么办?

后来,文物局方面和高英民又提起过上诉,还申请检察院提起过抗诉,但最终结果都维持了正定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这两件珍贵的唐代文物应当还给刘翠钗。

实际上,所有人都认为,在2012年石家庄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之后,这起长达9年的文物归属纷争就应当落下帷幕了。

但据悉,河北省文物局已经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了恳请协调的情况报告,因而这场纠纷到底还会持续多久似乎还不能确定。


参考资料

《记者观察》,2012,刘天明,《唐代珍贵文物归属之争》

中国法院网,《晋州农妇追讨“国宝”被驳回》

《今日说法》2005年3月29日,《国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