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业主车辆拒缴5元停车费,小区保安挡在车头不让走,后与业主起争执。厦门市卧龙小城小区物业公司保安称,其被对方抱摔导致四根肋骨骨折,后鉴定为二级轻伤。
业主称,当时保安拦在车头,只是想将对方拖拽到一边。并且当事保安正常上班半个月后又去做伤情鉴定令人质疑,他需要其提供与事发当日冲突的关联证据。
保安自述:被对方抱摔导致肋骨断4根
厦门市卧龙小城小区物业公司保安主管陈某描述,今年1月7日下午17时许,一辆别克车(闽D52***)要出小区,LED显示缴费金额5元,开车是车主,但非业主,车上同乘的还有2位小区业主李某和周某。当时车场管理员上前要收取停车费5元,遭到小区业主李某拒绝。
车场管理员随即把情况向他汇报,陈某立刻到现场处理,并与李某沟通,但他们始终拒绝缴费。
陈某称,因其拒绝缴费,他就站在这辆别克车前面不允许出门。在此过程中,李某将其朝边上抱,在此过程中,两人均倒地。
陈某表示,他从地上爬起来又挡在别克车前面。李某见状又从背后抱摔他,其膝盖撞到他的右胸,当时就感到隐隐作痛,爬起来后,李某又双手抱着他,把他摔出两三米。
在110到场之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协调,此后对方补缴了5元停车费后放行。
据陈某描述,在此后的几天时间,右胸开始疼痛,由于缺少医学常识,以为过几天病就会好。没想到疼痛越来越激烈,特别躺下去更加痛苦。于是把情况告诉同事,同事叫他到医院检查。
1月22日,陈某在同事陪同下,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民警给其做了一份笔录,然后让其到中山医院检查,初步CT诊断结果是肋骨骨折3根。
之后,主要负责案件的民警表示,因医院检查报告无法确定具体状况骨折程度,要求其再做一次CT三维重建检查。
1月26日,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右侧肋骨第6——第9根骨折。之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医鉴定伤情,再次要求陈某在受伤日(1月7日)起一个月过后,再一次到中山医院做三维重建CT。
2月8日医院最终诊断结果还是右侧肋骨断4根。根据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显示,最终伤情鉴定意见为:陈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业主称:自己被物业保安压倒在地
4月22日上午,卧龙小城小区业主李某表示,1月7日下午,其与朋友开车出小区时,出小区门口时被保安要求交5元停车费,因对方不收现金,要刷POS机,当时没有带卡,双方就此在门口对峙。
李某称,在此期间,小区保安主管陈某到场,在栅栏没有开启的情况下,直接挡在车头前面不让走,导致后面车辆拥堵。小区保安开启另外一扇栅栏门,放后面其他车辆出门,就是不允许他们车辆走。
他表示,希望物业先让朋友的车辆靠边,然后再说费用的事情但遭到拒绝。随后他想将保安主管陈某拉到旁边,但陈某身体体质比较好,两人均倒地。再一次的拉扯时李某称他还被陈某压倒在地。双方报警,并在民警的协调下,他们补缴了5元停车费后车辆放行。
李某称,但在半个月之后,小区保安主管陈某突然报案称,自己肋骨骨折,并有了伤情鉴定意见,对此过程他持怀疑态度,因为保安主管陈某在1月7日之后的半个月时间里,一直在正常上班。
李某表示,对于此伤情鉴定他持怀疑态度,因为他对于小区服务以及小区业委会工作,多次表达不满,且强烈要求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公布小区收益和账目。
物业经理称当事保安原以为系肌肉拉伤
针对业主李某质疑小区保安主管在正常上班情况下检查出来肋骨骨折的问题,负责卧龙小城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于某表示,1月7日事发之后,当时保安主管陈某只是感觉有一些疼痛,还以为是肌肉拉伤,当时并没有在意。
于某称,因陈某的工作主要是监控室坐班,没有太大运动量,加上年轻以为缓几日就可以了,结果在1月22日时疼得受不了,最后公司建议报案后其到医院拍个片子,结果发现四根肋骨骨折。
针对小区业主李某质疑门口岗亭不收现金的问题,于某称,因小区停车服务费是通过POS机直接进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的共管账户上,目的是为了杜绝安保人员私自收钱。虽然牌子上写着不收现金,但并不是拒绝收现金。
于某称,该小区业主李某不仅有半年时间不交物业费,而且家中有4辆车也不交停车服务费,这一次甚至他朋友的车也不让交5元。
业主称只有物业手续合法了才会补交
针对小区物业经理称其不交物业费和四辆车不交停车服务费的问题,该小区业主李某坦言,的确是有半年时间没有交物业费了,但不交是有原因的。
李某称,该小区内他有一个共用车位和租赁的一个车位,加上公司的车是有4辆,但不是同时停在小区的。之所以最近半年来不交物业费和停车服务费,是因为小区物业至今没有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非法乱收费。
他认为,一个没有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到该小区收费属于什么行为呢?该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依据是什么?同时,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及临时停车的费用于何处?收益在哪里?账目在哪里?
李某称,现在自己的诉求也很简单,那就是小区物业收费合法后会主动补交所欠费用。
卧龙小城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于某表示,该小区共有1267户,最后一批交房入住时间为2003年,在小区业委会没有成立之前,一直是开发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对于小区业主李某质疑的没有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事,于某表示,在2018年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成立之后,就启动物业招聘工作,但至今都没有完成,因此该物业公司还是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4月22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就此事致电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但目前该局尚未对此事进展做出回应。
律师认为该案需警方侦查后给出结论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给出了全面客观的建议。
1)关于伤情鉴定
因果关系认定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
赵良善表示,针对该事件中出现的伤情鉴定,他认为伤情鉴定原则上是确定伤情程度的一个程序,伤情鉴定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损害赔偿发生。因为在法律赔偿关系中,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如果涉案当事人对于目前伤情和先前的事件因果关系持质疑态度的话,可以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刑事因果关系受刑法目的的规制,民事因果关系受民法典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制。
因此,有关该事件最后的调查结论,最后还需要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之后,给出一个明确结论。
2)有关物业收费问题
物业费缴纳是全体业主的义务
赵良善表示,对于物业是否有权利收取停车费,需要根据停车位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如果是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将无权利收取相关的费用。反之,如果车位不属于业主的,反之由物业进行运营的,或者出租的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是有权利收取费用的。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而不同,应当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例如,西安市物业收费参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赵良善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之规定,物业有履行物业服务之义务,业主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之义务,若业主确实有一定证据能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原则上有权利实现权利自保,拒付物业费,并且视物业违约情形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如业主没有确切证据,单以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交纳全部物业费用是很难获得支持的,因为物业费的缴纳是全体业主的义务,会容易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有关业委会履职
业主可罢免不履职业委会成员资格
针对该小区业主反映有关业委会问题,赵良善介绍,业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他表示,如果小区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之规定,可以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
4)关于拒收现金
任何单位是不得拒收的现金
针对该小区物业门口公示不收现金的问题,赵良善称,物业拒收现金自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之规定,现金属于人民币的一种货币形式,任何单位是不得拒收的。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拒收人民币系违法性质,但是没有规定如何处罚。现阶段只针对毁损,仿制等明确了处罚措施,但是对于拒收,尚未落实具体处罚措施。虽然无具体处罚措施,但是如果物业出现这类行为,业主仍然有权向物业主管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的。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编辑I赵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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