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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能赔多少钱(意外身故)

发布者:刘俊华
导读阅读前请点击关注,保险咨询、理赔维权等问题,请私信理赔帮,有问必答。案号陕0112民初9439号】案件类型【意外险理赔案例】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基于某些原因,保险公司会和索赔人签署《放

阅读前请点击关注,保险咨询、理赔维权等问题,请私信理赔帮,有问必答。

案号:((2021)陕0112民初9439号

案件类型:【意外险理赔案例】


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基于某些原因,保险公司会和索赔人签署《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来达成某种事先约定。对于《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的法律效力,相信很多人的理解都模棱两可,认为只要签下《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索赔人就再也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再承担任何的理赔义务,单从字面意义上看确实如此,但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却存在其他情况,即《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的生效需要严格的条件,并非简单粗暴。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0日,刘铭(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其中意外身故赔偿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2018年7月4日,被保险人刘铭在某工业园区项目工地施工时,不慎从厂房顶上摔下(距离地面高度为14米),刘铭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铭死亡后,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并与刘铭家属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以“被保险人刘铭出险时在十四米高空作业,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意外死亡保险金,后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采用协商的方式通融赔付人民币8万元。

2018年9月14日,刘铭家属与保险公司签署了《放弃部分索赔权利声明书》,声明书载明:“刘铭家属自愿以核赔金额8万元进行赔偿,且承诺不再以此保险事故中的损失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受益人自愿承诺放弃此事故,一切法律救济或者其他途径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刘铭家属在工作人员准备好的《放弃索赔声明书》上签字并捺印。

2021年2月7日,刘铭家属以保险公司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其签订了《放弃部分索赔权利声明书》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额保险金。

意外身故,20万保额只赔8万,法院:欺诈行为,按20万赔


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威逼利诱,但其既未提供据证明,也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该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与原告是平等民事主体,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只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就发生效力。

2、《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标题明显和清晰,内容亦明确描述了原告自愿承诺放弃此事故以一切法律救济或其他途径向我司索赔的权利,现其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与事实不符。

3、原告三人不仅在《放弃索赔声明书》的落款处签名捺印,且将身份证原件持手中与《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合照,从这些内容判断,原告确认《放弃索赔声明书》内容的过程相当仔细及谨慎。原告对其自愿放弃索赔的后果应当知晓,其签署文件时有能力和义务去审阅所签材料的内容,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原告认为

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威逼利诱下,所以才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准备好的"放弃索赔声明书"上签字并捺印。后经查阅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证实被保险人刘铭从高空摔落死亡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为逃避承担保险责任,刻意以欺骗隐瞒的方式威逼利诱其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

意外身故,20万保额只赔8万,法院:欺诈行为,按20万赔


法院判决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来源《合同法》

1、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原告签订《放弃部分索赔声明书》的原因是被保险人刘铭的身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但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高空坠落属于人身意外保险除外责任。

2、 且如该事故应属拒赔,保险公司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万元的行为,违反保险行业的一般行业惯例。故保险公司利用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对原告实施欺诈,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放弃部分索赔声明书》,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签订的《放弃部分索赔声明书》撤销,保险公司赔付剩余身故赔偿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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