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上盛传一考生高考成绩710分,由于其父母是老赖,被高等院校禁止录取。
经证实,该条消息为假消息,那么究竟什么是老赖?如何查看对方是否老赖?满足什么条件会被确定为老赖?如何确定为老赖?老赖的后果是什么?对老赖有哪些限制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我们看看,什么是老赖?老赖也就是官方用语失信被执行人的俗称。那么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违反消费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被法院确定为失信而入失信被执行人库的人员。俗称“老赖”。
能不能查询出对方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就是老赖?
老赖的信用程度比较低,一般能赖一次就可能能赖很多次,对于老赖来说,如果和其进行相关的民事经济活动,很可能遭到对方的赖账,在民事交往活动中,我们一般都担心对方是不是老赖,那么能不能查询出对方是老赖?答案是可以的。
那么,如何查询对方是否老赖?
通过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输入对方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可以查询到对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的案号,立案时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行为等具体情形。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对方被法院执行的情况,对方是否是限制消费人员等信息。
通过姓名查询和通过身份证查询有什么区别?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人员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姓名和身份证号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身份证号作为公民的唯一标识码具有较强的唯一性,因此查询信息准确。
而使用姓名查询为模糊查询,会将全国所有该姓名,或姓名中含该关键字段的人员信息全部罗列,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可以使用该方法进行检索,但是对于姓名较大众化的姓名,可能检索出多个对象,而不好筛选出正确的对象。
比如笔者以张三为姓名,进行搜索失信被执行人,搜索出69个页面共690人次的失信被执行人。可见如果和对方有经济往来,要求在相关的合同上填写身份证号是何等重要。
对方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失信被执行人 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说满足两个条件可以被确定定失信被执行人,一个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个是前提条件,其次是还有上述六条中的任意行为之一。
那么,如何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满足了首要条件和上面六条之一是否就自动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
被执行人不能自动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法院依法确定,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法院依申请确定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被执行人 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情形二:法院依职权纳入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被执行人 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有什么后果?
1.名单入库
《失信被执行人 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所有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等等都将入库,将在中国执行公开网公示,并可在该网查询相关信息。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3.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4.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b) 发行债券限制。c)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d) 股权激励限制。e)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f)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g)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5.其它限制
(1)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b)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2)任职资格限制 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f)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g)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h) 入伍服役限制等。
(3)准入资格限制 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4)荣誉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c) 授信限制。
(5)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c) 使用草原限制。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以上第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6)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7)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8)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6.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被确定为执行非失信人有无期限?
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无限期,一种是期限一般为两年
情况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一般无期限
情况二:具有《失信被失信人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能不能撤销?
是可以撤销的,一句话说就是弄错了,或履行了义务等的可以撤销,区分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应纳入或纳入错误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二种情况: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笔者建议:
- 远离失信,做一个守信的人
- 若和他人有经济往来,或重要交往时,一定要了解对方有无失信或限制消费或被确定为老赖的经历,好作出准确判断,防止酿成损失
- 如果对方不还钱,已经赢了官司,一定要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如果你已经被确定为老赖,应体现责任担当,因为,一是被确定为老赖,啥事都很难干了,二是欠的帐总是要还的,三是亡羊补牢尚未晚已
因此建议在有足够还款能力时,一定要尽快还清欠款或法院判断的履行义务,以免对个人生活及家庭带来更大的损失。如果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时,至少应有多少先还多少,不要躲猫猫,因为很有可能躲了初一但是终究躲不过十五!钱还不起,但至少得有个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