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办理退休的时间,一般是女同志50岁或者55岁,男同志60岁。如此年龄就去世,很可惜。但是,去世以后,我们社保会有怎样的待遇呢?一般来讲,肯定有三样待遇。
第一,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
只要我们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社保扣费以后都会按照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2005年以前曾经是11%。
划入个人账户的钱,实际上也不是真实钱数,但是却跟真实钱数一样,每年会根据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进行记账。
个人账户里的钱,只能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如果是60岁退休,养老金计发月数是139个月,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个人账户余额除139。由于每年也会计发记账利息,因此养老金持续领取的月数会非常久。简单计算,如果我们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每年利率是8%以上,60岁退休每年领取的钱数将会少于记账利息。
2016年开始由国家统一公布记账利率,2016年是8.31%,2017年是7.12%,2018年是8.29%,2019年是7.61%。都是远远超过银行理财利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作为一种理财方式非常划算。
如果我们是企业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钱数是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的钱数也是缴费基数的8%,因此相对于职工本人不可能亏本。
有亏本可能的,就是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通过自己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如果按照百分之20的缴费比例计算,这种情况下有60%的钱数划入统筹账户。
第二,丧葬费
这实际上是我们国家的老传统了。我们一直讲究的是入土为安,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给予适度照顾。我们1951年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待遇是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倍。
1953年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明确配置养老职工也可以享受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二倍的丧葬费,相应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
后期,全国层面并没有对有关制度进行修正,但是各个省市却形成越来越大的差异。山东省的丧葬费只有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重庆市是2000元,黑龙江省是4000元。但是天津、上海等地是两个月的社平工资,宁夏、辽宁、广东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三,一次性救济金
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明确退职养老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要根据供养亲属的不同一次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直系亲属一名发放6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直系亲属两名发放9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三名及以上发放12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这一规定,目前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地还在执行。
目前山东省执行的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黑龙江省只有6000元,重庆市是15个月的最后一月养老金,河北省和河南省是最高20个月的省平养老金,宁夏、辽宁是20个月的社会平工资。都是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第四,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像山东和陕西等地还是有专门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不过不少省市已经和低保制度合并了。山东省二零一八年刚刚提升了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地区不同分别是530元、480元和430元。陕西省2014年公布的标准是农村330元和城镇385元。
由此可见,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并不像消费性商业保险一样,一旦去世一分钱都不给。而是根据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历史承接因素,确定了不少待遇在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