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级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打击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的整治行动,深入排查,严厉打击。然而,大家是否知道野生海马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呢?
海马?不就是入药的吗?
不不不,海马不是你想入药就能入药的。一不小心可是要背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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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名厨师张某安排他的采购黎某通过微信向水产公司的负责人林某购买了5只活体海马以供自己出售。作为大厨的他,深知海马的药用价值,只是让他没想到的是,如今,这5只海马竟让自己背上了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当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这三位林某、张某和黎某进行指控。
在辩护的过程中,林某认为自己出售的只是人工养殖的海马,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样的,张某和黎某也认为购买的是人工养殖的海马,并非野生的,所以对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没有影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然而,法院认为,海马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出售、购买、利用均需取得相关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海马活体的出售、购买和利用需要取得相关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案件的最后,水产公司负责人林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厨师张某和负责采购的黎某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海马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为有效保护海马,自2004年5月15日起,我国便把海马纳入二级重大保护动物体系,并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保护目录,是禁止捕捞和国际贸易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二级重大保护动物,要处10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但是小编发现,现在市面上仍然有提供海马干售卖的药铺,很多购买海马干的市民并不清楚海马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觉得购买海马干并无不妥。所以这些出售海马干的药铺和购买的消费者都涉嫌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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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海马干制品亦有违法风险
一家中医诊所的药房主管郑某平日里负责采购药材,备货时从一家长期合作采购药材的中药饮片公司购买了34只作为中医药材的海马干制品,准备做展示、泡酒和做膏方,再有就是配药,向患者出售。郑某也给定了价,准备10元一克售出。谁知道由于郑某所在的诊所没有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许可证,郑某擅自采购并打算出售海马的行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鉴定,郑某采购的共计34只海马制品中,有17只为克氏海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另有16只棘海马和1只三斑海马,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认定。
郑某采购药品的中药饮片公司有农业局颁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而郑某的公司却根本没有相关行政许可,因此,中药饮片公司出售海马制品是合法经营,而郑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购并准备销售海马制品的行为,就成了犯罪。
所以,企业和个人只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与利用许可证的才能合法收购和销售海马制品。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修订《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明确禁食所有人工繁育饲养陆生野生动物。
另外还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屠宰、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货值或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或价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食用行为,将对食用者进行处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严格规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条例明确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出售和非食用性利用列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