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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将开展长三角生态环保司法协作

发布者:金原
导读新华社合肥5月18日电(记者鲍晓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检察长18日在安徽泾县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将建立起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研讨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五项司法协作机制,进一步筑牢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长江三角洲地区既是我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江生态保护、流域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近年来,随着

    新华社合肥5月18日电(记者鲍晓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检察长18日在安徽泾县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将建立起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研讨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五项司法协作机制,进一步筑牢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

    长江三角洲地区既是我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江生态保护、流域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近年来,随着长三角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也明显上升,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按照该意见,四地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问题沟通。四地检察机关应及时主动交换或提供相关协助工作和办案等内部信息,以此实现资源的共享。办理涉及其他省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或发现相关线索的,则应当及时向该省市检察机关通报。

    意见还强调,要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坚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危害长江、淮河、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跨省倾倒固体废物的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构建生态环境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为加强调查取证协作,该意见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询问证人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可以请求当地同级检察机关提供协助。接到请求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使用等便利,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提供支持。

    该意见还就统一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等工作达成了共识。